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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以下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刘泉智,男,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8年,应享受17个月,即2019年6月—2020年10月,每月1260元。
胡吉华,女,江西长运吉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2年10个月,应享受6个月,即2019年6月—2019年11月,每月1260元。
刘连玉,女,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1年2个月,应享受3个月,即2019年6月—2019年8月,每月1260元。
刘丽萍,女,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1年4个月,应享受3个月,即2019年6月—2019年8月,每月1260元。
曾自航,女,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4年7个月,应享受12个月,即2019年6月—2020年5月,每月1260元。
郁子慧,女,上海市东方医院吉安医院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1年9个月,应享受3个月,即2019年6月—2019年8月,每月1260元。
蔡永霞,女,吉安市天禾农资有限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5年3个月,应享受14个月,即2019年6月—2020年7月,每月1260元。
曹晶,女,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职工,城镇职工缴费,缴费时间4年7个月,应享受12个月,即2019年6月—2020年5月,每月1260元。
以上同志如已实现再就业,请与我局失业保险科联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停止失业保险待遇。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8日。
电话:0796-8243360、8222069
地址: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吉安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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