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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孙某因与所在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提出了仲裁申请。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仲裁委员会决定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孙某想知道,既然是简易处理,是不是就可以取消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期,立即开庭审理?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因此,如果孙某的用人单位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尽快开庭审理。
【法条释义】
上述法条规定了简易处理的案件答辩期缩短取消及前提条件。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答辩期限或者取消答辩期;但未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不得自行决定缩短或取消答辩期。
在答辩期缩短与取消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反申请的期间以及举证期限都有可能相应缩短或者取消。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的情况下,立即开庭审理或者指定开庭日期。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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