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2月27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我局联合吉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吉安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伍强,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吴跃辉,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杨海麟,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社保中心主任谢晓宇出席。
《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是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借鉴经验、深入调研、广征意见、反复论证,于2023年12月22日制定出台,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介绍了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并解读《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分别就保障对象、参保方式、工伤(职业伤害)认定和鉴定、待遇兑现四个重点内容作简要说明,并指出《试行办法》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保障人群显著扩大;二是减负力度显著增强;三是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发布会上,伍强同志、吴跃辉同志、杨海麟同志、谢晓宇同志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问:刚才陈局介绍时提到了补充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鉴定,那么特定人群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职业伤害?

伍强:特定人群的职业伤害认定在我们近期将出台的《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作了进一步明确,比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并获得报酬、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认定参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执行,他们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职业伤害,具体认定情形大家可以持续关注我们近期将发布的《吉安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大江网记者问:特定人员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谢晓宇:特定人员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或劳动收入为缴费基数,其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保费费率由基础保费费率与叠加保费费率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也就是行业基准费率的30%;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标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二类行业费率标准缴纳。
新法制报记者问:各类参保群体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管理模式是什么?

吴跃辉:补充工伤保险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实行设区市市级统收统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国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国库划转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用账户后,全额上缴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用账户。市财政部门每月从国库划转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用账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保障补充工伤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定运行。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问:补充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杨海麟:您好,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人群不同,参保缴费主体有所不同。已纳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月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办理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构统一征缴管理,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流程缴费。除灵活就业人员以外的特定人群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单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在税务机构办理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